横式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用途

发布日期:2020-08-07 13:36:18 | 浏览次数:335

  PC系列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是液上喷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主要装置。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是将比例混合装置产生的混合液与吸入的空气混合,产生空气泡沫,通过导流罩或泡沫喷口将泡未洒到燃烧体表面,形成泡沫层,利用泡沫的遮断,冷却和窒息作用达到灭火的目的。按结构形成可分为卧式和立式两种。

  流量与使用压力的关系下列公式计算:确定产生器进口压力范围在0.3~0.6MPa,在不同进口压力下混合液流量是不同的,故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出具体使用进口压力下的混合液流量:即Q=K 10P,P-入水口处压力(MPa)Q-流量(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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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泡沫产生器,又称空气泡沫产生器、泡沫发生器、泡沫产生器,是一种固定安装在液体储罐上,产生和喷射空气泡沫的灭火设备。当泡沫消防车固定消防泵供给的泡沫混合液流,经输送管道通过产生器时,形成空气泡沫,扑灭液体火灾。供货时其喷管组只包括法兰、垫片、紧固件等,而喷管、弯头由用户自购并自行加工配制成喷管组。

  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储罐壁上部,不宜安装在储罐顶部。安装时罩板朝下,不宜侧装。用于外浮顶储罐时,应安装在储罐顶端的泡沫导流罩上。安装产生器时在储罐壁的开孔,应保证储罐上部要保留有足够的空间,储存液体的液面要低于产生器进口,应在储存液面线以下,以免影响泡沫质量及泡沫形成,并防止液体从产生器口流出。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规范明细: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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