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

发布日期:2020-09-10 09:32:01 | 浏览次数:65

  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不大于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二、总储备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三、卧式储罐;四、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泄漏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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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需用的辅助泡沫枪数量,应按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储罐直径确定,其数量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l.4的规定。

  低倍数泡沫系统按型式不同和性能不同可分为:

  1)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按喷射按型式不同可分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2)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水雨淋系统)、泡沫-水喷雾系统;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按型式不同可分为: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

  3)泡沫枪炮系统;

  4)泡沫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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